發布日期:2019-11-26
了加強對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交通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設立
第一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的分支機構,是根據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以及會員組成的特點和開展活動的需要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等。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是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承擔。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不得設立經濟實體;不得接受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和經濟組織的掛靠;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
第二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將分支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在年檢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設立分支機構由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設立。
第五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設立分支機構承辦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分支機構的承辦單位應具備理事以上資格;
(二) 分支機構的承辦單位必須在交通行業某一領域有著顯著的地位并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六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批準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批準文件當年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七條?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和負責人),應當向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變更申請;
(二)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第八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決定注銷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并向上級管理機關予以備案。
第九條?設立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一年末開展活動的,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更換承辦單位或予以撤銷。
第十條?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 未經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批準單獨開展經濟活動或未經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委托授權擅自對外簽定協議、合同的;
(二) 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賬戶的;
(四) 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一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民政部登記的分支機構,不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二、管 理
第十三條?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人事管理和黨務工作
(一)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由分支機構提出人選,經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理事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再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履行民主程序產生后,報民政部批準登記部門登記備案。
(二) 企事業單位在職的處級以上領導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可兼任分支機構負責人,但不得在分支機構領取任何報酬。
(三) 分支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包括負責人)是中共黨員的,黨組織關系仍在原單位,并參加組織活動。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業務管理
(一)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及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指導下,在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二)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建立業務活動匯報制度,每年1月底以前各分支機構應將當年的工作計劃及上年工作總結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秘書處,由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匯總報社團業務管理部門備案;重大業務活動結束后,及時向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秘書處報告活動情況。
(三)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舉辦全國性活動(會議、論壇、展覽展示等)必須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經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批準后方可舉辦,同時嚴格遵照國家有關部門開展活動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